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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日期: 2024-04-24 00:14 作者: 新闻中心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自然学组〔2021〕2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将办实事、解难题贯穿党史学习教育全过程,现结合耕地保护工作,将群众关注密切的设施农业用地热点问题分期解答如下:

  答: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字〔2019〕4号),2020年10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为规范和加快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先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及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0〕232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1〕611号)。

  答: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答: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以上范围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用地。

  2.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培养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

  3.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

  答:生猪和奶牛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在不突破15%比例控制的前提下不受30亩面积上限限制。

  答: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管理用房用地面积不允许超出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比例和面积限制。

  答:1.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请后,组织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由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须另行签订流转协议。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主体应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用地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3.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相关规定的备案信息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跨乡镇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答: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但应尽可能的避免破坏耕地耕作层,并采取了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会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原地类为耕地的必须恢复为耕地,且不能低于原二级地类。

  答:设施农业用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能够正常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并须按规定落实补划。

  答: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由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撤销、变更,并应及时更改上图入库信息。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日期: 2024-04-24 00:14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自然学组〔2021〕2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将办实事、解难题贯穿党史学习教育全过程,现结合耕地保护工作,将群众关注密切的设施农业用地热点问题分期解答如下:

  答: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字〔2019〕4号),2020年10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为规范和加快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先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及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0〕232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1〕611号)。

  答: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答: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以上范围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用地。

  2.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培养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

  3.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

  答:生猪和奶牛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在不突破15%比例控制的前提下不受30亩面积上限限制。

  答: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管理用房用地面积不允许超出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比例和面积限制。

  答:1.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请后,组织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由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须另行签订流转协议。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主体应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用地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3.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相关规定的备案信息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跨乡镇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答: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但应尽可能的避免破坏耕地耕作层,并采取了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会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原地类为耕地的必须恢复为耕地,且不能低于原二级地类。

  答:设施农业用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能够正常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并须按规定落实补划。

  答: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由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撤销、变更,并应及时更改上图入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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