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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3-12-05 11:38 作者: 开云体育官网入口网页

       

  关于印发《江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要求,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

  为加强批发商业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批发商业市场销售行为,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尤其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的责任,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推进方案。

  通过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办法》,督促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全面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到2017年底,全省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准入制度得到一定效果落实,可追溯体系基本建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检验测试能够充分的发挥其质量安全监管效能;销售行为得到一定效果规范。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按时进行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2.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档案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要及时来更新销售者档案,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要如实对所在地县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4.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没办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应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销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示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5.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做检查;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批发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线.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8.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9.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10.对签订协议的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11.批发市场开办者应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划定销售区域;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的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1.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2.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1)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8)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12)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4.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5.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

  8.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采取相应措施。

  9.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

  10.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11.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底。

  在2015年开展的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工作基础上,对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名称、地址、食用农产品销售种类、面积、年销售额等基本信息作进一步的调查和梳理,摸清本地批发市场详实信息,分析各类批发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批发市场落实《办法》和本推进方案。同时,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行政区域内监管执法人员、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认真学习《办法》,自觉落实《办法》,明确各自任务,落实各自任务。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督促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照《办法》和本推进方案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要结合当地实际,指导批发市场开办者制定《入场销售者档案》《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批发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记录》等文本格式,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使用。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照《办法》和本推进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批发市场集中规范行动。要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情况逐条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全覆盖。要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全部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要注重培育、树立、发现一批落实《办法》的典型示范单位,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促进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做落实《办法》模范。

  2017年9月20日前,各设区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监管理局要将落实《办法》和本推进方案阶段性情况,连同附件统计表报省局,并报送本地1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办法》的典型经验做法。总结内容包括推进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省局将在2017年10月底组织一次督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批发商业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当作全年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职责,提出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依法监管。各地要一手抓批发商业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一手抓监管责任落实,依法监管。指导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双方应尽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批发商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改正;务必做到发现一个,整改一个,直至规范为止。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为批发商业市场落实《办法》和本推进方案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赢得社会各界特别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的支持。要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监督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主动学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四)强化调度指导。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工作的督导检查,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及时调度和跟踪掌控推进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认真研判进展情况,不断总结贴合实际、贴近监管对象的有效监管方法,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按时完成各项阶段任务。对于妨碍工作开展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2.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为“符合”;有重点项或一般项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关于印发《江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3-12-05 11:38

       

  关于印发《江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要求,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

  为加强批发商业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批发商业市场销售行为,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尤其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的责任,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推进方案。

  通过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办法》,督促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全面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到2017年底,全省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准入制度得到一定效果落实,可追溯体系基本建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检验测试能够充分的发挥其质量安全监管效能;销售行为得到一定效果规范。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按时进行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2.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档案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要及时来更新销售者档案,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要如实对所在地县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4.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没办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应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销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示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5.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做检查;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批发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线.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8.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9.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10.对签订协议的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11.批发市场开办者应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划定销售区域;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的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1.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2.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1)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8)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12)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4.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5.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

  8.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采取相应措施。

  9.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

  10.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11.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底。

  在2015年开展的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工作基础上,对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名称、地址、食用农产品销售种类、面积、年销售额等基本信息作进一步的调查和梳理,摸清本地批发市场详实信息,分析各类批发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批发市场落实《办法》和本推进方案。同时,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行政区域内监管执法人员、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认真学习《办法》,自觉落实《办法》,明确各自任务,落实各自任务。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督促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照《办法》和本推进方案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要结合当地实际,指导批发市场开办者制定《入场销售者档案》《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批发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记录》等文本格式,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使用。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照《办法》和本推进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批发市场集中规范行动。要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情况逐条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全覆盖。要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全部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要注重培育、树立、发现一批落实《办法》的典型示范单位,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促进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做落实《办法》模范。

  2017年9月20日前,各设区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监管理局要将落实《办法》和本推进方案阶段性情况,连同附件统计表报省局,并报送本地1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落实《办法》的典型经验做法。总结内容包括推进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省局将在2017年10月底组织一次督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批发商业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当作全年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职责,提出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依法监管。各地要一手抓批发商业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一手抓监管责任落实,依法监管。指导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双方应尽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批发商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改正;务必做到发现一个,整改一个,直至规范为止。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为批发商业市场落实《办法》和本推进方案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赢得社会各界特别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的支持。要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监督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主动学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四)强化调度指导。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工作的督导检查,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及时调度和跟踪掌控推进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认真研判进展情况,不断总结贴合实际、贴近监管对象的有效监管方法,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按时完成各项阶段任务。对于妨碍工作开展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2.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为“符合”;有重点项或一般项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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